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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办理人力资源许可证条件与流程

发布日期:2015/6/17 13:42:36 访问次数:4974

 

1、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等;

2、有至少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且取得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3、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管理制度;

4、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申请设立;个人不得设立;

5、注册资金不小于:100

人力资源许可证经营范围:

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人才信息网络服务;人才推荐;人才招聘等相关业务。

申请流程: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复审、审定、准予许可和公示、不予许可和告知、变更。

人力资源许可证有效期:3

人力资源公司与劳务公司经营范围不同人力资源公司:劳务(人才)派遣、人事代理、培训、外包、职业介绍、保险代理等等,涉及许可证的项目需取得相关许可证方可经营。劳务公司:劳务派遣、职业介绍等。

人力资源许可证受理程序:

1、受理人应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规范的,予以受理;能够当场改正的,经申请人当场改正后,予以受理;出具《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交申请人,并当场填写《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送达回证》。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规范的,受理人应出具《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交申请人,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和理由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受理人应针对申请进行实地检查核实,当场填写《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材料的核实记录》,之后填写《申请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审批表》“受理人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同转交初审人员。

3、对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申请,不予受理,受理人出具《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申请人,将理由告知申请人,并当场填写《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送达回证》。

一、中外合资、港澳独资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的有关事项

中外合资、港澳独资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的申请、变更,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标准等内容,参照本规程执行。

二、中外合资、港澳独资和北京市市级单位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规程

(一)中外合资、港澳独资和北京市市级单位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的申请,参照本规程,直接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材料,并应当在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后五日内,到注册经营场所所在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二)中外合资、港澳独资和北京市市级单位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的变更,参照本规程,直接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变更申请材料,并应当在取得人力资源服务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后5日内,到注册经营场所所在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三、分支机构

(一)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本市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按照申请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规程办理。

(二)其他省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在北京市设立分支机构,还应提交其省级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部门的批准证明。

(三)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其他省市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事先应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书面材料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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