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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是不能做为商标注册来使用的?

发布日期:2014/4/10 15:53:09 访问次数:3786

注册商标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向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获得核准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标志。注册商标在其有效期限内,注册人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仿冒、抄袭,未经注册人许可,他人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其专用权受到国家的法律保护。

  商标特点

文字商标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文字商标易于呼叫,具有表达意思明确、视觉效果良好、易认易记等优点。这样,它在企业商标体系中占有核心地位。所以,商标的设计越来越趋向文字化。

二是文字商标受民族、地域的限制。如汉字商标在国外就不便于识别。外文商标在我国也不便于识别。少数民族文字,也受着一定地域所限;因此,在使用民族文字的同时,一般需要加其他文字说明,以便于识别。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微、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

  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微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九、除了以上内容外,《商标法》还要求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如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也不得抄袭摹仿他人驰名商标。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

  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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